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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制工作通訊2015年第4期(誠信建設專刊1)

期貨法制工作通訊2015年第4期(誠信建設專刊1)

【概要描述】誠信是資本市場的基石,「基石穩,市場活」,良好的誠信體系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近年來,中國證監會加大誠信建設工作力度,不斷完善資本市場誠信機制,積極培育市場主體誠信意識,資本市場整體誠信水平得到有效提升。為幫助轄區上市公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深刻認識誠信在資本市場發展中的重要意義,全面了解誠信規範要求,樹立誠信守法意識,積極、主動參與誠信宣傳活動,共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推進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我局編髮了誠信建設專刊,介紹有關誠信規章政策、工作動態和案例,供大家學習參考。

期貨法制工作通訊2015年第4期(誠信建設專刊1)

【概要描述】誠信是資本市場的基石,「基石穩,市場活」,良好的誠信體系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近年來,中國證監會加大誠信建設工作力度,不斷完善資本市場誠信機制,積極培育市場主體誠信意識,資本市場整體誠信水平得到有效提升。為幫助轄區上市公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深刻認識誠信在資本市場發展中的重要意義,全面了解誠信規範要求,樹立誠信守法意識,積極、主動參與誠信宣傳活動,共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推進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我局編髮了誠信建設專刊,介紹有關誠信規章政策、工作動態和案例,供大家學習參考。

詳情

【編者按】

 

誠信是資本市場的基石,“基石穩,市場活”,良好的誠信體系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近年來,中國證監會加大誠信建設工作力度,不斷完善資本市場誠信機制,積極培育市場主體誠信意識,資本市場整體誠信水平得到有效提升。為幫助轄區上市公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深刻認識誠信在資本市場發展中的重要意義,全面了解誠信規範要求,樹立誠信守法意識,積極、主動參與誠信宣傳活動,共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推進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我局編髮了誠信建設專刊,介紹有關誠信規章政策、工作動態和案例,供大家學習參考。

 

目   錄

【政策規章】

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節選)………………3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信用信息共享及司法協助機制建設的通知……………………………………8

關於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節選)………………………………………………………11

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節選)…………14

關於辦理期貨市場誠信信息對外服務業務的通知………17

 

【工作動態】

證監會舉辦資本市場誠信建設工作培訓班……………………21

築牢誠信根基 助推廣東資本市場大發展……………………23

 

【案例選編】

C公司信息披露屢次違法違規案………………………………29

蔡某某內幕交易案………………………………………………31

B公司不按期履行承諾案………………………………………34

M公司隱瞞關聯交易案…………………………………………36

 

【政策規章】

 

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節選)

(2012 年4 月10 日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4 次主席辦公會

議審議通過,根據2014 年9 月5 日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關

於修改〈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二條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建立全國統一的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以下簡稱誠信檔案),記錄期貨市場誠信信息。

第四條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期貨市場活動,應當誠實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規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其他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不誠實信用行為。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鼓勵、支持誠實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期貨市場活動,實施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和國務院其他部門、地方政府、司法機關、行業組織建立誠信監督合作機制,實施誠信信息共享,推動健全社會信用體系。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誠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件號碼,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代碼等基本信息;

(二)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等其他省部級及以上單位和期貨交易所、期貨市場行業協會、登記結算機構等全國性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以下簡稱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作出的表彰、獎勵、評比,以及信用評級機構作出的信用評級;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四)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及收購人所作的公開承諾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況;

(五)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和採取的監督管理措施;

(六)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實施的紀律處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期貨違法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及採取強制措施;

(八)因涉嫌期貨犯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處理;

(九)因期貨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十)因期貨侵權、違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較大民事賠償責任;

(十一)因違法開展經營活動被銀行、保險、財政、稅收、環保、工商、海關等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十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信息。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三)、(四)、(六)項信息和第(五)項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

中國證監會在中國證監會網站建立資本市場違法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台,社會公眾可通過該平台查詢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信息和第(六)項信息等違法失信信息。

第十五條 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外的誠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請查詢。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審核行政許可申請,發現申請人以及有關當事人有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諾信息,或者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或受申請人委託為行政許可申請提供期貨服務的有關機構,進行口頭或書面說明、解釋。

第二十七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以及申請事項所涉及的有關當事人有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諾信息,或者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之一,屬於法定不予許可條件範圍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非行政許可審批、業務創新試點安排中,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對於同等條件下誠信狀況較好的申請人予以優先審批、安排。

第三十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行政處罰、實施市場禁入和採取監督管理措施中,可以查閱誠信檔案,在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程度的基礎上,將當事人的誠信狀況作為確定處罰幅度、禁入期間和監督管理措施類別的酌定因素。

第三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開展監督檢查等日常監管工作中,可以綜合考慮被監管的機構及其人員的誠信狀況,有針對性地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或者適當調整、安排現場檢查的對象、頻率和內容。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發佈期貨市場評論信息,所述事實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或者存在其他顯著誤導公眾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出具誠信關注函,記入誠信檔案,並可將有關情況向其所在工作單位、所屬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通報。

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及其人員公開發佈期貨市場評論信息違反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處罰。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利用公開發佈期貨市場評論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和期貨服務機構等應當不斷完善內部誠信監督、約束制度機制,提高誠信水平。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前款規定機構的內部誠信監督、約束制度機制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指導,並可將檢查情況在行業和轄區內進行通報。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獲取、使用、泄露誠信信息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加強信用信息共享及司法協助機制建設的通知

法〔2014〕3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各派出機構,各交易所,各下屬單位,各協會,會內各部門:

為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高人民法院、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加強執行聯動機制建設,開展信用信息共享合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建設,通過網絡專線,實現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與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之間的信用信息共享。

二、通過網絡專線,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查詢被執行人信息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人民法院可查詢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類誠信信息。

被執行人信息包括: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號碼或者組織機構代碼、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執行標的、執行狀態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包括: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號碼或者組織機構代碼、年齡和性別(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等。

三、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系統各單位、各部門在期貨監管工作中,可以根據查詢的被執行人信息,依法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有關機構、個人,在行政許可等環節予以限制或者約束。

四、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福建省、浙江省的試點人民法院提供對被執行人賬戶的網絡查控協助。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總對總”網絡查控專線。網絡查控專線與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直接相通。各試點人民法院藉助網絡查控專線通過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直接依法實施查控措施。

網絡查控用於對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賬戶的查詢、凍結,不得對被執行人以外的非執行義務主體採取網絡查詢、凍結。

試點人民法院通過網絡查控專線查詢、凍結,應當確保信息技術安全,並處理好與相關制度規範之間的協調。試點人民法院通過網絡查控專線凍結,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他人民法院等法定有權機關的書面凍結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中國證監會關於查詢、凍結、扣劃和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08〕4號)凍結的有關規定。產生爭議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協調解決。

經過一段時間的試點後,雙方及時總結經驗,擴大試點成果的應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4年12月9日

 

關於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

合作備忘錄(節選)

發改財金〔2014〕3062號

 

一、聯合懲戒的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佈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等有關規定,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懲戒的對象為當事人本人;當事人為企業的,懲戒的對象為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當事人為其他經濟組織的,懲戒的對象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當事人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懲戒的對象為中介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相關從業人員。

二、懲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強化稅務管理,通報有關部門

(二)阻止出境

(三)限制擔任相關職務

1、懲戒措施: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當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限制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經理。

(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

1、懲戒措施: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稅務機關可以通報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徵信機構,供金融機構對當事人融資授信參考使用,進行必要限制。

(五)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

1、懲戒措施:對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由執行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採取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和動車等高消費懲戒措施。

(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十一)限制期貨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1、懲戒措施: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以下業務時,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1)、投資基金及期貨公司設立;

(2)、投資基金、期貨公司持股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許可審批;

(3)企業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或借殼上市;

(4)上市公司再融資。

(十五)限制企業債券發行

1、懲戒措施: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發行企業債券。

(十七)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佈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證監會等

                     2014年12月30日

 

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節選)

 發改財金〔2015〕2045號

 

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的範圍

聯合懲戒的對象為違背市場競爭準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等違法行為,被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企業嚴重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企業法人和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

本備忘錄其他簽署部門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記錄的,依據法律法規應予以限制或實施市場禁入措施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和個人,屬於當事人範圍,應納入聯合懲戒範圍。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各相關部門提供企業登記、監管、行政處罰信息,為其准入審批和行業監管提供參考依據。

5.向證監會提供有關上市公司、發行人、非上市公眾公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違法記錄、行政處罰信息(《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九條、《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四、各部門對當事人採取的聯合懲戒措施

(二)限制擔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懲戒措施: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高級管理人員,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不得擔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三)融資授信限制。

1.懲戒措施: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徵信機構依法採集當事人違法信息並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服務,作為融資授信活動中的重要參考因素。

(四)限制部分高消費行為。

1.懲戒措施:對因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當事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由執行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費行為。

(九)限制期貨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懲戒措施:證監會在審批、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設立、變更、從事相關業務等行為時,將企業信用信息作為重要參考,對於當事人的申請從嚴掌握或不予批准。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商總局 中國證監會等

                     2015年9月14日

 

 

關於辦理期貨市場誠信信息對外服務業務的通知

廣東證監〔2012〕218號

 

轄區各上市公司、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公司、投資諮詢機構:

為貫徹落實《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80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做好誠信信息申報、查詢以及更正申請等對外服務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誠信信息申報

《辦法》第七條所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受到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等省部級及以上單位和期貨交易所、期貨市場行業協會、登記結算機構等全國性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作出的表彰、獎勵、評比,以及信用評級機構作出的信用評級的,可自行向廣東證監局申報將該類信息記入誠信檔案。申報時須填寫《期貨市場誠信信息申報申請表》(見附件1),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明文件;

(二)申報信息涉及的相關文件原件。

廣東證監局經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將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記入證監會誠信檔案。

二、關於誠信信息查詢

符合《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條件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廣東證監局提出誠信信息查詢申請時須填寫《期貨市場誠信信息查詢申請表》(見附件2),同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身份證明文件;

(二)辦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六)項查詢申請的,查詢申請書應經查詢對象簽字或蓋章同意,或有查詢對象的其他書面同意文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查詢申請,符合條件、材料齊備的,廣東證監局將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反饋。

    三、關於誠信信息更正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誠信信息所對應的決定、行為已經法定程序撤銷、變更,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顯錯誤,應予刪除、修改的,可向廣東證監局申請更正。申請更正時須填寫《期貨市場誠信信息更正申請表》(見附件3),同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身份證明文件;

(二)申請更正原因的詳細說明;

(三)記載誠信信息所對應的決定或者行為已經複議、訴訟等法定程序撤銷或變更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司法裁判書等文件。

廣東證監局在收到更正申請後,將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四、關於對外服務窗口

廣東證監局法制工作處作為對外服務窗口部門,負責受理、辦理轄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誠信信息申報、查詢、更正等服務業務。

五、關於對外服務表單

有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申請誠信信息申報、查詢、更正時填寫的有關申請表可自行在中國證監會互聯網站“在線辦事-表格下載”欄目中下載,也可在廣東證監局對外服務窗口處現場填寫。

    六、關於費用收取問題

廣東證監局在受理、辦理誠信信息申報、查詢、更正申請時,暫不收取打印、複製、裝訂等費用。申請人要求郵寄申報、查詢、更正結果的,郵寄費用由申請人支付。

七、其他相關事項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查詢的誠信信息屬於國家秘密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業秘密及個人私隱的,廣東證監局將不予查詢。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查詢獲取誠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處理,不得用於其他非法目的。

 

廣東證監局

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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