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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制工作通訊2015年第4期誠信建設專刊(2)

期貨法制工作通訊2015年第4期誠信建設專刊(2)

【概要描述】為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政策要求,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誠信建設工作,證監會於2015年11月4-5日在北京舉辦資本市場誠信建設工作培訓班,期貨監管系統單位、部門誠信建設工作相關負責同志和有關新聞媒體、市場機構代表等160餘人參加了培訓。

期貨法制工作通訊2015年第4期誠信建設專刊(2)

【概要描述】為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政策要求,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誠信建設工作,證監會於2015年11月4-5日在北京舉辦資本市場誠信建設工作培訓班,期貨監管系統單位、部門誠信建設工作相關負責同志和有關新聞媒體、市場機構代表等160餘人參加了培訓。

詳情

【工作動態】

 

證監會舉辦資本市場誠信建設工作培訓班

 

為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政策要求,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誠信建設工作,證監會於2015年11月4-5日在北京舉辦資本市場誠信建設工作培訓班,期貨監管系統單位、部門誠信建設工作相關負責同志和有關新聞媒體、市場機構代表等160餘人參加了培訓。

 

這次培訓內容主要是學習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社會誠信建設的政策要求精神,資本市場誠信建設的基本原理,境外成熟市場的誠信建設經驗,兄弟部委開展誠信建設的成果做法,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的管理與使用要求,以及學員之間的工作經驗介紹和研討交流等。

 

這是證監會首次舉辦專門針對誠信建設工作的業務培訓,據了解,國務院部委層面舉辦這樣專門的誠信建設工作培訓班也還不多見,體現了證監會對資本市場誠信建設工作的重視。證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姜洋同志出席了培訓班開班式,中央宣傳部、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相關司局負責同志專程蒞臨指導。

 

參加培訓的有關學員表示,通過對誠信建設工作進行專門系統的培訓學習,開闊了視野,提高了認識,有助於深入領會和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誠信建設工作相關要求和精神,有助於更好地認識和把握資本市場誠信建設工作的規律和特點,對於提高誠信建設工作水平,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誠信建設工作具有非常大的意義和作用。

 

築牢誠信根基 助推廣東資本市場大發展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資本市場作為市場經濟的高級形態,更需要牢固的信用基礎作支撐。近年來,廣東證監局以“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為導向,加大上市公司承諾履行監管,督促上市公司強化投資者回報,從嚴問責失信行為,大力開展誠信宣傳教育,積極倡導培育誠信文化,為廣東資本市場規範發展築牢了誠信根基。

 

承諾一旦作出,就必須得到履行

 

在記者採訪中,廣東證監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等作為資本市場重要參與主體,其誠信狀況直接決定了市場誠信水平。為此,廣東證監局一直將上述主體的承諾履行作為監管重點,並建立了常態化的跟蹤監管機制。2013年以來,該局共向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錄入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公開承諾信息3600餘條,並對相關承諾的履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及時更新。據介紹,廣東證監局通過積極引導,轄區上市公司相關方承諾履行情況總體良好,主動履行率高達99.5%。

 

針對少數未主動履行的承諾,2014年廣東證監局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承諾監管指引,將7項超期未履行承諾和10項不合規承諾作為工作重點,先後向相關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下發監管函4份、約見承諾相關方談話16家次,逐家逐項提出整改要求。如某市國資委控股的上市公司資產注入承諾已逾期2年未兌現,對此廣東證監局主要負責人通過約見該市國資委負責人,向其宣講政策要求,分析利害關係,提出監管意見,最終督促有關方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

 

為確保承諾事項得到全面履行,廣東證監局今年還將仍在承諾履行期限內的32家上市公司、42項承諾事項列為持續重點關注事項,共督促6家上市公司的相關承諾方以現金或股權等資產履行了業績補償承諾。

 

持續提高現金分紅,培育誠信回報意識

 

積極主動回報投資者,既是上市公司對投資者的基本義務,也是上市公司良好誠信水平的重要體現。該局負責人表示,廣東證監局對上市公司符合分紅條件但多年未分紅的問題實行“零容忍”,一旦發現公司存在違規行為,立即採取現場檢查、約見談話、責令整改並公開披露等監管措施。

 

廣東轄區某主板上市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廣東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關注到,該公司連續兩年盈利數額較大但均未進行利潤分配,通過現場檢查進一步發現,該公司最近三年累計分紅金額占最近三年年均淨利潤的比例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要求。對此,廣東證監局要求公司立即予以整改,隨後該公司在半年度報告中提出了現金分紅預案。

 

2013年中國證監會發佈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監管指引以來,廣東證監局認真督促轄區上市公司對照指引進行自查,進一步修訂完善公司利潤分配製度,提高現金分紅水平。據統計,今年廣東轄區實施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達173家,占轄區上市公司總數的82%,分紅總額340億元,同比增長了36%,轄區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水平持續提高,回報投資者意識明顯增強。

 

防微杜漸,對失信主體及時問責警示

 

廣東證監局負責人表示,對違法失信主體進行懲戒問責,能夠起到警示教育和及時制止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作用。

 

據記者了解,2013年以來,針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公司治理不規範、控股股東未及時履行公開承諾,以及期貨機構內控不到位、交易系統出現故障、從業人員代客操盤等問題,廣東證監局共採取責令改正、責令公開說明、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合規檢查次數等行政監管措施114家次,對相關主體和責任人員及時予以問責。廣東證監局還將所採取的行政監管措施通過互聯網對外進行公示,更好地教育警示市場參與主體。

 

該局負責人還表示,及時的監管問責,也為上市公司、期貨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加強內部問責,主動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提供了契機。廣東轄區某營業部經紀人歐某未取得投資顧問執業資格,通過私自印製刊物和建立QQ群等形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廣東證監局對歐某的上述違法行為及時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隨後,歐某所在公司進一步檢查後認為,該營業部存在管理不善等問題,決定免去營業部負責人職務,對歐某進行除名處理並扣發績效工資,扣除公司經紀業務事業部三個月績效獎金,由公司總部派人接管該營業部並進行整頓。

 

嚴懲違法失信行為,形成優勝劣汰機制

 

如果說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是敲警鐘的話,行政處罰則實實在在要違法失信者付出代價,從而引導市場形成優勝劣汰機制。

 

近年來,廣東證監局不斷加大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超比例減持股份、短線交易、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非法投資諮詢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查處力度。2013年以來,共對23起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涉及43個當事人,罰沒款金額超過3000萬元,並記入誠信檔案,期貨違法分子為此付出了代價。

 

2013年2月底,廣東證監局對佛山照明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為投資者民事賠償開啟了大門。此後,佛山照明共被超過2700名投資者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索賠金額超過3.8億元。2015年6月,有關法院對佛山照明虛假陳述首批上訴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該公司向955名投資者賠償6000多萬元。

 

在該案中,不僅上市公司付出了巨大代價,相關的董事、高管等責任人員的職業生涯也受到影響,在佛山照明被行政處罰後,公司董事長、董秘等責任人員先後辭職。在廣東證監局辦理的另一起案件中,某上市公司因兩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被處罰後,包括董事長在內的9名涉案董事、監事、高管均已離職。

 

強化誠信數據庫建設,發揮失信約束功能

 

近年來,廣東證監局不斷加強誠信數據庫建設,共向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錄入各類違法失信信息521條。在行政許可審核、行政處罰、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及安排現場檢查等工作中,通過查詢誠信數據庫,對存在失信污點記錄的公司和個人予以重點關注,充分發揮失信約束功能。據統計,2013年以來,該局在監管執法中共查詢誠信數據庫5365次,其中涉及機構2465家次,個人2900人次。

 

2013年,該局在審核張某擬擔任某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時,經查詢誠信數據庫,張某因涉嫌操縱市場正在被立案調查。該局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該公司,該公司隨後主動撤回了張某高管任職資格申請。

 

2015年,廣東證監局在審理勤上光電信息披露違法案件時,經查詢誠信檔案,該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曾因類似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因此,該局對勤上光電從重處罰,並對主要責任人員處以頂格罰款。除被行政處罰外,該公司在上市公司監管分類評價中被降低等級,其非公開發行預案也未能實施。

 

廣東證監局不斷完善誠信信息對外查詢服務工作,期貨經營機構在聘任高管人員前,通過查詢誠信檔案,對有不良誠信記錄的人員,主動放棄申報高管資格,讓誠信檔案發揮自動攔截約束功能,將“壞人”拒於資本市場門外。

 

【案例選編】

 

C公司信息披露屢次違法違規案

 

C公司是廣東轄內2011年上市的公司,B集團公司持有C公司約30%股權,是C公司第一大股東。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C公司直接向B集團劃轉資金累計約18億元,B集團直接向C公司轉回資金累計10億元。2013年6月、2014年9月至12月,B集團通過某節能公司向C公司轉回資金累計約3千萬元,通過某燈飾公司向C公司轉回資金累計約4億元。

 

C公司與B集團的上述直接和間接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構成關聯交易,但C公司既未按照規定及時發佈臨時報告對相關關聯交易進行披露,也未在2013年半年報、2013年年報和2014年半年報等定期報告中,對上述關聯交易進行披露,違反了《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

 

經查詢期貨誠信檔案,同樣因未披露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等違法行為,2014年5月C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已被行政處罰。C公司在接到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後,並未從中吸取教訓,而是繼續頂風作案,2014年與B集團資金往來仍未依法履行決策、公開披露程序。因此,廣東證監局決定對C公司以及兩次涉案責任人員加重懲處,相應提高罰款金額。

 

2015年3月,廣東證監局對C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C公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對C公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李某某給予警告,按照法律規定頂格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公司副總經理毛某某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對公司財務總監胡某某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C公司時任董事溫某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

 

點評:

 

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資本市場投資者獲悉全面信息、作出投資決策的重要基本法律制度。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是重大失信行為,本案中,C公司對其屢次失信違法行為付出了代價,除被行政處罰外,在監管分類評價中被降低等級,其非公開發行預案也未能實施。

 

蔡某某內幕交易案

 

2015年4月,廣東證監局對蔡某某內幕交易H公司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蔡某某違法所得50餘萬元,並處等額罰款,罰沒款共計100餘萬元。

 

H公司是廣東轄內一家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2013年9月浙江Y科技公司董事長蔣某某前往H公司考察,H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某某表示有意收購Y公司。此次會晤後,雙方各自匯報上級控股公司有關決策管理人員,均得到可繼續推進併購重組事宜的指示。2013年10月14日,Y公司及其上級控股公司管理決策人員一行到H公司,與陳某某等人就重組事項進行磋商,達成了合作意向。經過雙方對合作具體條件的磋商,2014年1月2日,H公司與Y公司控股股東簽署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意向書。1月3日,H公司發佈《關於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擬以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收購Y公司100%股權,並正式停牌。

 

H公司擬以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收購Y公司100%股權事項的相關信息屬於《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為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月3日。H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某某是內幕信息知情人。

 

蔡某某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陳某某是認識十幾年的朋友和生意夥伴,平時交流頻繁,關係密切,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蔡某某與陳某某通訊聯繫相較往常明顯更加頻繁。在涉案賬戶10月31日、12月4日買入H公司前一兩天,雙方有多次通話往來。

 

蔡某某利用其親屬的賬戶,在2013年10月31日至12月4日,分批轉入資金合計1200餘萬元,共買入H公司100餘萬股。2014年7月1日H公司復牌後,涉案賬戶將所持有H公司全部賣出,扣除交易稅費後,實際獲利50餘萬元。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蔡某某否認提前知悉H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其自稱一直有關注H公司,其買入該公司的動機是對公司發展有信心,因此在2013年10月份逢低補倉。陳某某亦否認向蔡某某傳遞相關重組信息。

 

廣東證監局認為涉案賬戶資金轉入時間、買入H公司時間與本次收購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時間高度吻合,與蔡某某和陳某某的聯絡接觸時間高度吻合;涉案賬戶本次集中買入H公司前半年內未發生交易,本次集中轉入大額資金、集中買入H公司的行為明顯異常。根據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廣東證監局認定蔡某某構成內幕交易行為,開出百萬罰單,將蔡某某非法獲利全部予以沒收,並處以等額罰款,依法將蔡某某內幕交易行為污點記入期貨誠信檔案。

 

點評:

 

有的投資者無視法律規定,利用其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親友關係,直接或間接獲取上市公司內幕信息,並以此與普通投資者進行交易,構成欺詐行為,違背了市場誠實信用義務,破壞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理應受到嚴懲。監管部門將其違法失信污點記入期貨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眾提供查詢,內幕交易違法者的經濟活動將因此受到一定的限制,提高了違法失信成本。

 

B公司不按期履行承諾案

 

2013年7月,作為國內首例跨滬深港三地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資產重組,A公司依託其控股的B上市公司成功實現了整體上市。在實施資產重組過程中,持有甲商標的A公司承諾,“待甲商標法律糾紛解決,自可轉讓之日起兩年內,將甲商標轉讓給B上市公司”,並於2014年2月15日公告,履約期限為2015年1月20日。

 

2014年12月中旬,由於仍未解決的法律糾紛影響了A公司對甲商標價值評估,因此A公司向B上市公司發函,擬將承諾履約期限由“2015年1月20日”延期至“甲商標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但是,直至2015年3月,B上市公司才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變更相關承諾的議案。

 

A公司在不能如期履約的情況下,經廣東證監局多次督促,仍未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B公司並提請B公司儘快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承諾變更事項,導致B公司未能在原承諾期限屆滿前履行相關承諾變更程序。該失信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以下簡稱《監管指引第4號》)中關於履行承諾變更審批程序的相關規定。按照《監管指引第4號》第三條關於“超過期限未重新規範承諾或未通過股東大會審議的,視同超期未履行承諾”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於2015年1月向A公司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點評:

 

“規範與發展並重,兩手都要硬”是監管部門長期以來的監管理念。規範發展的公司,必定大力支持,違規失信的公司,必定從嚴問責。本案例中,儘管A公司是重點扶持的大型骨幹企業,但由於對待公開承諾履行未予足夠重視,未在履約期限到期前將變更承諾的議案提交B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最終因失信違規行為受到監管部門懲戒。監管部門譴責失信的措施較好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對其他上市公司敲響了警鐘,若不如期履約、嚴守承諾,必將承擔法律責任。

 

M公司隱瞞關聯交易案

 

上市公司M是一家從事水力發電、水泥熟料生產的上市公司,每年都有土建工程外包給其他施工企業。監管機構在對該公司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1)從承建工程施工方來看,G工程公司2012年至2014年每年都承建了M公司的土建工程,這3年分別從M公司收取了568萬元、1656萬元、331萬元工程款,佔了M公司每年對外發包土建工程支出的大部分;(2)從工程款結算情況看,G公司在施工前可以提前取得公司支付的工程備料款,按照工程進度還可以按時取得工程進度款,完工後立即進行工程決算,取得工程結算款。這與其他施工企業墊資施工,完工一年後才最終結算的情況形成了鮮明對比。

 

為什麼G工程公司能得到M公司的特殊“優待”呢?檢查人員為此進行了針對性核查,發現M公司總經理的女兒曾經在2010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間擔任G公司董事,由此發現了M公司對G公司如此“厚愛”的原因。M公司總經理明知女兒在G公司任職的情況卻一直對公司隱瞞不報,造成M公司2010年至2014年的定期報告均未披露與G公司的關聯方關係和關聯交易,相關關聯交易也沒有依法履行審批程序,屬於典型失信行為。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上,監管機構對公司採取了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對相應責任人特別是隱瞞關聯關係的總經理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要求公司更正遺漏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定期報告,規範關聯交易定價與決策程序。此後,M公司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進行了整改,並對公司總經理及相應人員進行了內部問責。

 

點評:

 

上述案例說明:(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恪守誠信,依法全面、及時向公司報告與上市公司相關的關聯人及關聯關係,瞞而不報的失信行為必將受到監管部門的問責懲戒,造成嚴重後果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2)上市公司在關聯交易定價、履約、付款等環節應秉持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平等對待各交易對象,不應向關聯方提供優先待遇,更不得向關聯方非法輸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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