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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案例告訴你內幕交易害人傷己

三個案例告訴你內幕交易害人傷己

  • 分類:公平在身邊
  • 作者:
  • 來源:
  • 發佈時間:2017-07-31 16:51
  • 訪問量:

【概要描述】

三個案例告訴你內幕交易害人傷己

【概要描述】

  • 分類:公平在身邊
  • 作者:
  • 來源:
  • 發佈時間:2017-07-31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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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伴隨着我國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期貨交易活動日趨活躍,泄露內幕信息、內幕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也呈現出易發多發的態勢。在市場上,部分內幕信息知情人或受利益驅動,或迫於人情面子,或出於炫耀心理,或法律意識淡薄,甚至是無意泄露了內幕信息,結果不但使自己受到法律制裁,還害了自己的親朋好友,最終後悔莫及。

 

案情簡述:

 

案例一:滿某某,時任A集團董事長,2013年,因業務合作關係知悉了B上市公司對外投資收購資產的信息。在獲知該內幕信息後,滿某某將消息告知了其親戚孫某某等人,並建議孫某某買賣B上市公司。經調查、審理,證監會認定,滿某某構成了內幕信息公開前“泄露該信息”和“建議他人買賣該”的行為,被處以10萬元的罰款,而其親戚孫某某因內幕交易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了338萬餘元的罰款。

 

案例二:2007年,況某受A公司委託尋求與B上市公司進行併購重組,其配偶張某某在家中聽到況某電話中與人談論的內幕信息後,將有關信息告訴了徐某,並建議徐某買入B上市公司。對此,證監會經調查認為,況某構成了內幕信息公開前“泄露該信息”的行為,處以了3萬元的罰款;張某某構成了內幕信息公開前“泄露該信息”並“建議他人買賣該”的行為,被處以3萬元的罰款;而徐某某因內幕交易被沒收了違法所得,並被處以11萬餘元的罰款。

 

案例三:2013年,陳某某作為A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項目財務顧問成員,參與籌劃B上市公司與C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成為該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某某向其老師林某某泄露了B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林某某利用該信息買賣B上市公司,賬面獲利近1470萬元,對此,證監會進行查處並將案件移交了公安機關。經法院一審判決,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35萬元;林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250萬元。

 

以上案例警示我們,泄露內幕信息和內幕交易都是我國法律嚴令禁止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人、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內幕信息,都有可能觸碰紅線,要追究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法》第76條規定,“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或者泄漏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

 

《法》第202條規定,“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相關主體違法情節嚴重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80條規定,“、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的發行,、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期貨市場的內幕信息知情人要嚴守保密責任,莫為蠅頭小利而葬送個人和家庭的幸福。

 

正所謂“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投資者要擦亮眼睛,樹立法律意識,堅持理性投資,不要輕信所謂的“內幕消息”,更不要打探、傳播和利用內幕信息,要堅決抵制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共同維護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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