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28(中国·NG)官方网站

    搜索
    搜索
    /
    /
    新《法》實施 --加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

    新《法》實施 --加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

    • 分類:投資者關係
    • 作者:
    • 來源:
    • 發佈時間:2021-05-19 17:52
    • 訪問量:

    【概要描述】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以下簡稱新《法》), 新《法》在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在新《法》中,增設了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本次修訂後的新《法》共14章,其中第六章「投資者保護」重點突出了關於投資者保護及維權問題。

    新《法》實施 --加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

    【概要描述】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以下簡稱新《法》), 新《法》在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在新《法》中,增設了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本次修訂後的新《法》共14章,其中第六章「投資者保護」重點突出了關於投資者保護及維權問題。

    • 分類:投資者關係
    • 作者:
    • 來源:
    • 發佈時間:2021-05-19 17:52
    • 訪問量:
    詳情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以下簡稱新《法》), 新《法》在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在新《法》中,增設了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本次修訂後的新《法》共14章,其中第六章「投資者保護」重點突出了關於投資者保護及維權問題。

    「投資者保護」專章共有八條具體舉措,對投資者保護作出具體規定和安排。為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低、投資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相對不足的普通投資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護,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的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公司向投資者銷售、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服務。違規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賠償。同時,設置了「舉證責任倒置」機制,當普通投資者與公司發生糾紛後,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如果公司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新《法》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資者與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為適應發行註冊制改革的需要,探索建立了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具體如下:

    新《法》第90條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的內容。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以下簡稱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徵集人,自行或者委託公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

    新《法》第91條現金股利方面的內容。上市公司章程應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上市公司當年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有盈餘的,應當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現金股利。

    新《法》第92條債券持有人保護機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應當設立債券持有人會議;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債券發行人未能按期兌付債券本息的,債券受託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託,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參加民事訴訟或者清算程序。

    新《法》第93條先行賠付制度,明確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公司可以委託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新《法》第94條具體規定了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投資者進行糾紛化解的三方面機制。一是調解機制,投資者與發行人、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公司發生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公司不得拒絕。二是支持訴訟,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是派生訴訟,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該公司股份的,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1條有關「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規定的限制。

    新《法》第95條具體規定了集體訴訟制度。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並為經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掃二維碼用手機看

    相關資訊

    暫時沒有內容信息顯示
    請先在網站後台添加數據記錄。

    COPYRIGHT©2021廣州南宫28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40524號 

    網站建設:中企動力  廣州